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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江门职防所  加入时间:2008-3-29 点击:2011 [双击滚动窗口]
    为了贯彻落实《江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计划》(江治贿[2006]5号)文件精神,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单位良好形象,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贯彻《江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计划》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商业购销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尔文,副组长:陈晚付、卢启冰,成员包括冯荣爵、左章安、陈月英、陈锦全、黄健、区英麟、柯君容,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搜集情况,反馈信息,总结上报。
    四、工作重点
    1、重点行为:
 (1)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2、重点岗位: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等管理岗位。
    3、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环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标环节。
    4、重点人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基建物资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有关的工作人员
    五、实施方案
   根据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主要分动员教育、对照检查、整改提高、总结验收五个阶段,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当行为
   (一)动员教育(6月)。6月2日,所领导参加了全市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暨200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听取了中央和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领会我市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6月份重点要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传达贯彻,在6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抓好思想发动,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广泛组织学习。主要学习胡总书记、温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部行风专项治理“六项纪律”、“八不准”和“八项承诺”等,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三是强化思想教育。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重点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向卫生系统的先进人物王玲、何建猷、陈家琪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消除顾虑,达到人人受教育、人人提高认识、人人知道政策。通过会议、文件、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7月—9月)。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为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严把政策;既不搞人人过关,又不能留死角;既要防止形式主义,又要防止走过场;既要扎实推进,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一要注意把握原则。(1)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相结合。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专家、业务骨干要带头提高认识,带头执行政策,带头讲清问题,带头上缴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款物。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不再追究相关责任。(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一般不正当交易问题,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制度建设。同时,汇集分析重要线索,通过抓典型案件查办,以“查”促纠。(3)坚持自我纠正与帮助整改相结合。在鼓励和引导主动自查自纠的同时,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给予机会,通过个人查、别人帮和领导点等形式,促其端正态度,消除顾虑,主动纠正。
  二要注意把握政策。(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问题较大的、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问题较大的、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10月)。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及时总结情况,书面上报江门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准备,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六、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一、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3190608),在单位设立群众意见举报箱,鼓励群众举报。党支部和纪检专门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组织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的线索,主动与市卫生局和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联系,共同进行查处。
    二、对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坚持原则,又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七、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结合200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洁文化进医院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增强广大医疗卫生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政、廉医文化建设,树立依法执业、廉洁从医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墙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职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职业病体检流程,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和医疗服务信息等重要事项。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增加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分配、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行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定药品药房规范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服务行为。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擅自提高加成比例,提高药品价格。加强财务监管,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对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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