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友情链接
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文章出处: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发布时间:2017-07-04

职业病诊断业务指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劳动者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疾病、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接受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要求,并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联系部门: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业务科
      联系人:黄振荣、伍世健
      地址: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邮编:529000)
      电话:0750-3160761;传真:0750-3160761;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每个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清楚下述情况。
一.目前以广州市作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用人单位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劳动者,或广州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均可以选择向本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联系人可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到体检中心领取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格。
三.职业病诊断需要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首次诊断者
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和“个人职业史材料”填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3.劳动者的既往病史;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含复印件);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含复印件);
6.近年医疗就诊资料(客观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实验室和功能检查结果,临时和长期医嘱,护理记录,体温单,出院小结,住院首页;门诊病历复印件);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和委托办理人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9.诊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尘肺病晋期诊断者
1.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2.接触粉尘职业史材料;
3.近年医疗健康检查资料(含复印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诊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页数。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四. 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壹仟伍佰元正)后方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五. 接触粉尘作业者,需提交系列胸部照片。
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七. 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八.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咨询电话:0750-3160761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劳动者已领此件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已领此件签名:               年      月      日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保证职业病诊断科学、公正、及时、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职业病防治所内从事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均应遵循本程序。
3.工作程序
3.1 提交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劳动者在本所体检中心领取《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如实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按《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须知》(简称《须知》)中的要求如实提交相关的各项材料,完成后把《登记表》和材料一起交到业务科。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须知》中的要求到业务科办理有关人员的诊断手续。
3.2 业务科接受诊断材料,并审核材料
      业务科工作人员接到《登记表》和材料后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答复:①若材料齐全,发给《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缴交职业病诊断费通知书》。《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劳动者者,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业务科存档;②若材料不齐全,发函通知用人单位补充或提请安监部门协助提供,材料齐全后按①项执行。③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根据疾病情况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
3.3业务科组织集体诊断会议
3.3.1业务科,在发出《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后1-2周内,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进行诊断。
      业务科人员应参加每次诊断活动,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会议过程的记录。
3.3.2职业病诊断会议程序
3.3.2.1诊断专家主任委员宣布会议内容及参加人员;
3.3.2.2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推荐此次诊断组的负责人;
3.3.2.3业务科人员介绍诊断对象的情况;
3.3.2.4各位诊断医师提出意见;
3.3.2.5表决;
3.3.2.6负责人宣布最终诊断结论;
3.3.2.7负责人宣布诊断会议结束。
3.4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组根据诊断结论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诊断组负责人审核后,交给诊断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呈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业务科存档一份。
3.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在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来业务科领取,或通过邮递快件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要求认领人员在送达证明书回执上签名确认。
3.6 材料整理、归档
      业务科人员应在诊断工作结束后10日内,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并按以下顺序装订诊断材料存档。
   (1)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记录;
   (2)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及其有关资料;
   (3)向用人单位或安监部门所发的函;
   (4)接受职业病诊断通知书;
   (5)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诊断证明书送达回执;
   (8)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全部资料。

相关附件:
地址: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    电话:0750-3160763    传真:0750-3191118
版权所有@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粤ICP备17161227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