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67—2015《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docu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6年06月01日起实施。
[返回]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帮梅、李德鸿、黄金祥、闫永建、胡世杰、周安寿、朱文静、朱秋鸿。
[返回]5 标准正文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文书的种类、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诊断文书的书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18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
4.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4.2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4.3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
4.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5.1.1 5.1.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内容及填写要求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内容及填写要求如下:
a) 用人单位:应是劳动者在该单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提起的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单位(一家或一家以上单位),一般应是出具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的用人单位;
b)劳动者既往病史:应包括提起诊断的劳动者曾患的、包括职业病在内的所有疾病史;
c) 提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应当和现行国家公布执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致;
d)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应包括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种、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
e) 劳动者提供的资料:就诊的劳动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有关法规和标准提供的、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就诊资料等;或劳动者个人提交的自述或其他有关资料。
主要是针对登记表填写人身份及所填写内容等需要提供支撑资料或依据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包括:
a) 明确告知填表人需要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
b) 针对委托代理的情形明确告知当事人要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c) 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白留备份;
d) 提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根据最新颁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随时调整。
函件正文部分内容及填写要求如下:
a)发函对象:用人单位;
b)发函依据: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c) 发函事由:劳动者提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尚没有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d) 函件的时限:提交资料时间要求应是收到函件后十个工作日内;
e) 提交材料的内容:所需提交材料的内容以备选项的形式列出,包括: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最后一个备选项是诊断机构按照实际诊断需要提请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必需资料。填写时以打“√”的形式选出所要求提交资料的选项;
f) 告知内容:提交材料的格式为原件时,应加盖提交单位公章;提交材料的格式为复印件时,应加盖提交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说明如不按时提供资料,诊断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等内容。
给用人单位的函件应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具体名称)和劳动者。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及填写要求:
a)诊断医师个人意见:应记录每个参加诊断的医师对病例讨论分析的个人意见,包括疾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的意见,并有诊断医师个人签字认可;
b)综合分析:以每位诊断医师的个人意见为依据,作出综合分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诊断是职业病或不是职业病的依据作出综合分析,包括疾病诊断依据、因果关系判定依据等;
c) 表决情况:诊断医师数量,同意诊断结论数量,不同意诊断结论数量;
d) 依据的标准:应是职业病诊断时依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e)诊断结论:应依据综合分析意见和相关标准,根据大多数诊断医师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作出诊断结论。诊断结论应为有或无职业病。如果是职业病,应当根据诊断标准写明分期或分度。
应是为职业病诊断提供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的单位,或根据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确定的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5.5.4.2 5.4.2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内容及填写要求
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种、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必要时,可对操作过程、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加以描述。
5.4.3 诊断结论内容及填写要求 诊断结论包括两种情况:
a) 诊断为职业病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格式填写诊断结论。
诊断标准中对诊断结论格式没有相应要求的,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写明职业病名称、诊断分期(分度)(和/或靶器官疾病名称);
b) 诊断为无职业病时,诊断结论中写明“无职业病”或“无+职业病名称”,如“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应根据不同诊断结论,依据有关标准的处理原则及相关专业知识,对疾病本身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a)诊断为职业病时,可依据有关标准处理原则和职业卫生专业的有关知识,提出相应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等处理意见。必要时根据疾病的临床特点,提出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和复查要求;
b)诊断为不是职业病时,无需处理意见或可以就有关职业病预防方面提出一些专业建议。
参见附录A。
参见附录B。
[返回]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职业病诊断文书及格式
A.1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见图A.1。
A.2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见图A.2。
图A.2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
A.3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
见图A.3。
图A.3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
A.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见图A.4。
图A.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返回]7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 本标准根据GBZ/T 218的要求,采取了相似的编写结构和格式。
B.2 根据职业病诊断的特点和要求,本标准将所有文书的编写要求总结成可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其他所有职业病诊断文书的书写与表述。
B.3 本标准针对职业病诊断所涉及对象的不同,根据有关规定,着重对4种文书的内容、格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书写这些文书时应参照这些规定。
[返回]8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该标准对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和结果报告,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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