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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
文章出处: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发布时间:2017-07-04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和实施新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分级规定
   (一)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3.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介入放射学、工业探伤机、工业加速器、油田测井装置、甲、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非医用)、放射性物质贮存库、行李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跨县(区)的建设项目。
   (三)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及地级以上市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卫生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市、县(区)审批范围作适当调整,但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按服务机构资质类别管理
   (一)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防护效果评价报告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 其他项目由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机构承担。
    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专家评审以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整改。评价单位对报告书的质量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其他事项遵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 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许可受理工作统一在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办理(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受理咨询电话:020-84469270。)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3.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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